“无期徒刑”的人老了怎么办?若无法自理,监狱会管养老吗?
湖南耒阳的湘南监狱有个十一监区,一位腿脚不好的服刑人员不管走到哪儿都抱着一把吉他,还把自己的经历编成山歌,在监舍里弹着唱。 记者去这个监区采访时,看到的是另一种牢狱生活:全狱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因病不能参加习艺劳动的服刑人员全部羁押在此。那篇报道的标题挺扎心,叫《有人坐牢30年,害怕走出监狱》。 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标题,心里咯噔一下。我们平时总觉得坐牢的人天天盼着出去,可有人在里面待了半辈子,外面的世界早就变了样,亲人走的走、散的散,他反倒怕出去了。 报道里有个细节我一直记得:他们或年老,或患有恶疾,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这样的老病残犯人,在湖南省湘南监狱里有99人。监区负责人算过一笔账,每个监区几百犯人,老病残犯人只占个位数,但牵扯的管理精力却占到20%~30%。 这就引出了很多人都想问的问题:判了无期的人,要是在里面老得走不动、连饭都吃不了,谁来管?是不是干脆放回家? 先说一个很多人想当然的看法:人老了、不能自理了,就能出狱。这个看法不对。 法条之间,宽严有度 2025年2月有个案子在网上吵得很凶。湖南邵阳一名老人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来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该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受害人还是个未成年女孩,消息一出来,网友都炸了:九十多岁犯这种罪,就因为老,连牢都不用坐?说实话,我当时也很气。 不过把法律条文翻出来看,事情没那么简单。这个人判的是有期徒刑,换成无期徒刑,门槛高得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写得很清楚,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监外执行的,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项指的是怀孕或哺乳。也就是说,男性无期犯就算病得再重,一般也要先减成有期徒刑,才有资格谈监外执行。如果是杀人、强奸、抢劫这类重罪,条件更严: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对老人也留了余地,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不能自理”也不是说说就算。 日常生活里的五件事,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老人的标准放宽了一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就算条件都够了,也不一定放得出去。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还有一点很多人不知道:出去以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家里没人愿意管的,出去的日子未必比在里面好过。 我觉得这样的设计是讲道理的。重罪不能因为人老了就轻轻放过,人到了只剩一口气的时候,法律也不至于冷冰冰地不管。 高墙之内,病有所医 那些出不去的老人在里面怎么过?就在两天前,11月1日,新修订的监狱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施行31年后、距上一次修改13年后迎来全面修订,好几条和老年犯直接相关。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的管理,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发现罪犯患病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在监区设置上,新法要求根据罪犯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设置不同功能类型监区。 这些规定在不少地方早就有实际做法。广东监狱将老年、身体活动能力严重受限、二级疾病以上罪犯集中关押,同时按照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同病种分类分押,吃药要做到"送药到手,看药入口,咽下再走"。 湘南监狱那边,对于无法行走的犯人,监区会为他们配置轮椅,还安排专门人员护理他们的日常生活。不过话要说清楚,这不是“免费养老院”。 老年犯一样要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动的照样做些力所能及的事。监狱给的是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吃的是普通伙食,不是补品。有人说“进监狱等于去养老”,我觉得这话轻佻了。没有自由,一辈子背着罪名,这份代价谁也不想付。 狱门之外,老有所托 最让人揪心的,其实是熬到出狱以后。今年7月,中央社会工作部刊发了上海杨浦区的一个案例。 70岁的老范未婚无子女,早年经营企业,后因经商失败一蹶不振。他社保交了19年,本来够领退休金,却因材料缺失、不懂政策,导致退休手续搁置7年。 因经济窘迫,老范盗窃电动车获刑7个月。老范判得不重,可他的处境很能说明问题:一个老人出狱的时候没房子、没亲人,兜里仅携带一点现金,他能去哪儿? 好在街道那边提前做了准备,老范出狱当天,工作人员便将他带到派出